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翠云廊古蜀道“要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的重要指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科学研究和与合理利用,推进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传承、创新性发展,经过前期调研、征求意见,我局组织起草了《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781097499@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邮寄至:广元千佛崖景区,广元石窟研究所文保中心赵女士收(邮政编码: 628000)。信封上请注明“《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5日。
附件:1.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1月6日
附件1
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加强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挖掘阐释历史文化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
第三条 【责任主体】广元石窟研究所是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指导各县(区)摩崖造像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和利州区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做好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督】将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皇泽寺千佛崖景区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皇泽寺千佛崖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国家、省级安排的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专项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市财政安排的,市财政应将其用于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事业。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基金,专门用于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
第五条 【用地保障和公共交通保障】经依法批准的皇泽寺千佛崖保护利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所需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无偿划拨供给。
市人民政府应提升皇泽寺、千佛崖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和利用的需要。
第六条 【保护客体】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的对象:
(一)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以及构成摩崖造像整体的其他部分;
(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蜀道道路及其相关联的遗址遗迹遗物;
(三)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地下文物、水下文物;
(四)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取得的和管理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
第七条 【保护规划和保护范围】市文物行政部门应编制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应根据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和利用的需要,适时修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提高保护标准。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纳入广元市国土空间规划。
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进行土地用途管理、建设活动管理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 【安全责任制度】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建立文物档案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每年对摩崖造像等文物进行清查盘点,并将清点情况逐级报备。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离任,应办理文物交接手续,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建立摩崖造像文物保护安全智能监控平台】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加强安防、消防、防雷等安全管理工作和环境风险监测工作,建立智能化文物保护监控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石窟寺数据接入平台。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设立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文物安全护卫队,确保文物及游客安全。
第十条 【地形地貌的整体性保护】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山形水系、林木植被等进行数字信息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和改善生态,保护皇泽寺、千佛崖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建构筑高度和外观风貌等,应当与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整体风貌相协调。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依法拆除或依法迁移。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赋存山体上建设控制地带外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自然山体相协调的天际线轮廓,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林木植被与环境保护】市人民政府、利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建设控制地带外及其周边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林木植被。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建设控制地带及其周边建设和生产所排放污染物不得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造成损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皇泽寺千佛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系统保护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名木古树及山、水、林、草。造成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