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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24-05-15 字体: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公正、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为建立完善公正、公开、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制度,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我市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相关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规定程序行为的投诉,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