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发〔2025〕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广府办函〔2021〕50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广元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元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由市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市内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重点产业企业提供按时还贷续贷的周转资金。
第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安全高效、公开透明”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规模及来源
第四条 应急转贷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先期到位1亿元,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度扩大规模。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企业,其中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支持对象为广元市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财务会计制度完整规范,纳税及征信记录良好。
第六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一)企业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要负责人等,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骗取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
(四)存在诉讼(非原告)、财产保全、被强制执行等风险,可能影响应急转贷资金安全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安全、风险较大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企业的贷款银行和提供续贷服务的合作银行为广元市域内的银行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
第八条 企业申请的应急转贷资金额度不超过贷款到期本金余额或银行承贷金额(按孰低原则)。企业单笔支持额度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天,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30天。
第十条 应急转贷资金采取差别化方式收取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时间的计算基期以转贷资金放款时的借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所载实际日期为准,不满1天的按一天计算,归还当天不计算使用费。资金使用在借款期限上限以内的,按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实际使用天数收取使用费。资金使用超过申请使用时约定借款期限的,以实际使用天数按照4倍LPR收取使用费。
第十一条 经应急转贷资金管理人综合评估,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申请企业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纳入应急转贷资金支持范围:
(一)市、县(区)国有企业在银行机构以集团公司或下属公司作为主体统借统还贷款,实际用于该集团内部使用的;
(二)市、县(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在市域外发生的银行贷款。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授权广元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资金管理人负责应急转贷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人可与银行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账户监管、委托贷款等方式发放回收应急转贷资金。资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用款企业就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企业通过在贷款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归还贷款,续贷银行应明确续贷资金用途为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用款企业能够提供有效担保措施且在风险可控情况下,资金管理人可直接与其签订协议,续贷资金用途以银行审批为准。
第十四条 应急转贷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独立运行,使用间隙的利息收入和使用企业的转贷使用费收入归资金管理人所有。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出具的贷审会决议(审批文件)等能够证明银行续贷的证明性文件。企业不能提供银行续贷证明文件的,需提供有效担保措施,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符合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资金管理人依据本办法规定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负责审核、发放、回收等事宜。支持对象实行名单化管理,纳入支持名单的企业,可直接向资金管理人申请应急转贷资金,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人在复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金融机构续贷资金未落实的,应当拒绝发放应急转贷资金,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应急转贷资金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资金:
(一)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
(二)超过约定借款期限,不及时归还应急转贷资金或挪作他用的;
(三)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资金使用费的。
第十九条 用款企业获得贷款银行续贷资金后,必须立即归还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超过期限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收取使用费,并依法追回资金。
第二十条 续贷银行对申请企业出具贷审会议决议(审批文件)等文件后,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不得为收回贷款串通申请企业骗取应急转贷资金。对于以上行为,造成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及使用费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贷款银行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转贷资金损失,市、县(区)人民政府降低该银行年度考核考评等次,并调剂减少地方政府在该银行的公共资源配置。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人应实施全流程风险防控,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转贷资金,优化企业申请使用流程,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障应急转贷资金安全,承担因管理不善发生的资金风险损失,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资金管理人按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收入的40%提取风险准备金,仅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实行封闭管理、专账核算,存入应急转贷资金专户,应急转贷资金清算时,余额归管理人所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规模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督促资金管理人按本办法规定向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发放应急转贷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人不得拒绝符合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区)相应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是否符合申请使用条件出具意见,会同资金管理人做好应急转贷政策宣传,建立本地区应急转贷资金支持企业名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纳尽纳,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全市汇总名单提供给资金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元监管分局负责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做好应急转贷资金和银行续贷资金划转衔接,指导资金管理人和银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企业转贷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股权质押等事项时,应当提供快捷通道,及时高效办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管理人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起诉因涉应急转贷相关诉讼案件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应急转贷相关诉讼案件时,应及时配合资金管理人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国有资金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