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函〔20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有关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的政策规定,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发〔2017〕51号)第三条“…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业地价标准的5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修订为“…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业地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