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函〔202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政策性文件有效期已满,失去效力。
一、《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八条措施》(广府发〔2014〕27号),已于2015年12月31日失效;《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发〔2015〕13号),已于2017年6月30日失效。
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市地税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府办函〔2015〕12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相关财税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广府办函〔2016〕26号)与广府发〔2014〕27号、广府发〔2015〕13号对应失效。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