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4-00456 | 公文种类 | 意见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14-03-17 | 发布日期 | 2014-03-25 | 文号 | 广府办发〔2014〕1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
广府办发〔2014〕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促进源头治理,加强欠薪预防,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精神,结合我市建设施工领域劳动用工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意义
我市农民工工资拖欠主要发生在建设施工领域,包括建设、维修和改造城乡住房、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公路、铁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由于在招标投标、发包分包、计量计价、工程款支付等源头环节上,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低价中标、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款拖欠等情况,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在建设施工领域贯彻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的必要性,把落实源头责任、预防和解决拖欠以及防止拖欠反复反弹作为主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明确责任,在建设施工领域建立项目主管部门欠薪处理责任制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查实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查实后交由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处理或协调,其中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项目主管单位依法处理;协调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开具工资支付令的,从快办理。
(二)规划建设和住房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备案等管理,对在我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年度通报,对欠薪金额较大、时间较长、性质比较恶劣的打入“黑名单”;与房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
(三)发展改革部门对参与项目招投标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四)建设施工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稳定责任和工作措施,妥善处理好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处理涉及源头情况的欠薪案件时,要在工资工程款分别处理、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前提下,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督促核实欠薪人员和金额,督促落实清偿主体,确保工资足额发放到被拖欠的农民工手中。
(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讨要工资行为,侦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六)工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在农民工中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七)重点办负责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与所负责协调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业主联系,了解掌握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八)群工部门负责农民工上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
(九)工商部门负责在年检中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依法用工行为进行审查。
(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农民工讨薪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监察部门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三、完善制度,夯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
各类企业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或使用发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
(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负责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考勤表和花名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落实专人从事劳动用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未审计、决算而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使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自用工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外地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在我市承揽工程必须到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和住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主动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不平等劳动合同条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不得扣押农民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工不足1个月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日2个工作日内必须结清全部工资。不得规定农民工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不得以支付生活费方式拒绝执行按月支付工资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必须实行实名制,填写工资发放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表应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支付工资部分的工程款,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严禁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任何形式抵付。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资全额及时发放给农民工。
(四)按照《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12〕1号)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四、强化领导,全面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预防和治理,加快建立和完善欠薪处理责任体系,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督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快贯彻欠薪处理责任制进度,确保欠薪处理取得实效。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