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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4-0085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2-08-28 发布日期 2014-06-06 文号 广府函〔2012〕134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企业以优惠地价取得工业用地抵押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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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企业以优惠地价取得工业用地抵押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函〔2012〕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招商引资企业以优惠地价取得工业用地抵押转让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招商引资企业以优惠地价取得工业用地抵押转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招商引资企业以优惠地价取得工业用地抵押、转让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给予企业优惠地价,主要是为了加快招商引资,引进和鼓励企业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土地管理部门要坚持部门联动、促进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优惠地价工业用地共同监管、综合评价及项目退出机制,规范优惠地价工业用地抵押、转让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或广元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监督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企业履行投资协议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登记。

第三条  优惠地价是指招商引资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政府给予企业的地价优惠额度是指该宗地基准地价或征地成本与招商引资企业取得该宗工业用地实际支付土地成本的差额。

第四条  以优惠地价取得的工业用地抵押的,视项目管理单位意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批登记。项目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实际投资比投资协议约定明显偏小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划建设等,招商引资企业申请抵押,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出具可否抵押及最高土地抵押贷款金额的书面意见。符合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的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进行增资扩股或并购重组,需办理工业用地转让手续的,项目管理单位出具准予转让的书面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六条  除第五条情形外,其它原因需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必须达到法定土地转让条件方可转让。受让方必须满足产业园区对新引进产业的相关要求,并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根据履行投资协议及纳税情况办理。

(一)企业累计纳税高于政府给予企业地价优惠额度的,政府给予企业的地价优惠额度不再收取,土地转让价款中所含土地增值收益政府不再分成,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累计纳税低于政府给予企业地价优惠额度的,土地转让收益按优惠地价和政府给予企业地价优惠额度各自的比例,由政府和业主按比例分成。

土地转让价格低于转让时政府公布基准地价70%的,政府可优先收购。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对享受优惠地价的企业履行投资协议、达到的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等情况全面清理核实,建立管理台账,制定监管细则,明确监管程序和责任。

第八条 工业用地须节约集约利用,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不履行投资协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在规定时间内已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由项目管理单位依约解除投资协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报政府批准收回土地。

对投资强度严重不足,致使土地粗放低效利用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按实际投资额及约定投资强度重新审核用地面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供多出的部分土地依法报政府批准收回储备。

对随意改变项目用地性质,不按项目规划实施的,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报政府批准收回土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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