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12月1日起,我市城区宾馆饭店和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用水的价格类别将由特种行业用水调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其综合水价(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将由原5.72元/立方米下调到4.09元/立方米,降低1.63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