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01431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时间 | 2016-11-30 | 发布日期 | 2016-12-01 | 文号 | 广府函〔2016〕13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命名“无传销县(区)”的通知 |
广府函〔2016〕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广元市创建“无传销县(区)”活动考评办法》,市打击传销和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考评验收,并按规定进行了公示。经研究,决定命名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无传销县(区)”。
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再接再厉,始终保持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在全市形成拒绝传销、举报传销、打击传销的浓厚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广元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