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364/2019-0200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19 | 主题词 | 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73号),经研究,下达各区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可根据财政部、国家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4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农〔2018〕39号)等规定,结合各地的脱贫攻坚规划,将该项资金中可整合部分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由项目区统筹组织实施,绩效目标仅作参考,不纳入考核。约束性任务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规定执行。
二、各项目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策衔接,将属于农业产业扶贫支持环节的资金纳入19个扶贫专项2019年实施方案范畴,对应《农业产业扶贫专项2019年实施方案》,确保2019年农业产业扶贫专项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请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及《四川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川财绩〔2017〕5号)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监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详见附表2)。
四、请严格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17〕95号)和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审批备案的方案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到规范透明、阳光操作。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标绩效目标,对各区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附件:1.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表
2.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