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书文号 |
川元知法裁字〔2024〕5号 |
案件名称 |
旺苍县游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
被请求人名称或姓名 |
昝飞德 |
被请求人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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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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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实 |
请求人旺苍县游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其 “一种果蔬分级筛选机”专利(专利号:ZL202321136771.4)与被请求人昝飞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查明,请求人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上述情况已经广元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川元知法裁字〔2024〕5号裁决书裁定,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
行政裁决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 |
作出裁决决定的关机名称和日期 |
广元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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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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