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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8月,广元市利州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对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
存在问题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
处理结果
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元市利州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王少勇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