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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四川凌炜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9日,根据2023年年度执法计划,剑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王镇大柏村2组青杠林隧道弃渣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弃渣场施工作业区域内及东南西北四周等五处未设置警示标识;未按照《青杠林隧道进口10#弃渣场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设计设施施工,未在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按照安全设计设置固定的挡车设施;未建立青杠林隧道进口10#弃渣场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和台账。
在调查中还发现四川凌炜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青杠林隧道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兼安全管理人员王云生未组织制定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弃渣场夜间排土作业未按安全设计设置固定的照明设施,违反操作规程等三项违法事实。
存在问题
施工作业区域内及东南西北四周等五处未设置警示标识、未按照安全设计设施施工,未按照安全设计在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设置固定的挡车设施;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和台账。未组织制定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按安全设计设置固定的照明设施,违反操作规程。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现场负责人兼安全管理人员王云生限期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