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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曝光台(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7-09 分享: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3日,青川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春节前矿山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对青川县恺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爆破作业外包单位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720和+740平台上方有浮石等共计9项安全隐患。1月24日,青川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企业未与爆破作业外包单位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川县应急管理局对青川县恺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捌仟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安全管理人员柴建国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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