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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违规作业被“一案双罚”
来源:综合执法一大队 时间:2024-04-29 分享:

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对昭化区某加油站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加油员未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灭火器未进行检测、应急照明灯设置不合理等11项安全隐患。经立案调查,有2项行为不构成违法,有8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加油员未着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的违法行为,检查当天存在,经调阅监控发现,3月份也存在一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4.2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报、帽子或类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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