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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曝光台(八)加油站特殊作业需谨慎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7-09 浏览量: 分享: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8月5日,12345来电,有群众举报苍溪县某加油站在装修雨棚时没有报备等问题。苍溪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查情况。


经调查监控发现: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15日,苍溪县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罗某聘请魏某、唐某、范某3人对加油站的罩棚进行维修。此次维修涉及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查询特殊作业审批票,发现临时用电作业票时间为2024年6月3日8时至2024年6月5日12时止,高处作业票作业时间为2024年6月3日8时至2024年6月15日18时止,其高处作业票许可超过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处作业票有效期最长为7天的规定。



处理结果



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8.2.11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罗某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8.2.11“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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