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决策部署,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坚持依法治安、科技强安、基础保安同步推进,坚持源头管控、标本兼治、系统治理相统筹,持续推进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全市煤矿死亡人数不超过省下达控制数,百万吨死亡率不超全省平均水平,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强化“市包县、县包矿”责任落实。认真执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认真落实产煤县(区)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保障监管能力建设责任。把煤矿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常抓不懈,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坚持执行“市包县、县包矿”制度,严格落实煤矿安全会议制度和领导下矿检查规定,积极推进落后煤炭产能淘汰退出,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煤矿实施机械化改造。
2.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坚持执行市级监管人员联系指导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县级监管人员联系煤矿企业制度。进一步加强驻矿安监员监督管理,强化履职管理与考核力度,发挥好驻矿监管作用。严格执行国家、省级监管部门关于煤矿复工复产管理办法和相关要求,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严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严格执行煤矿采掘工作面审核、长期停产停工煤矿盯守巡查、安全生产通报、约谈、“黑名单”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制度,推进煤矿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实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各煤矿企业按隶属关系向监管部门签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承诺书。企业应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突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及矿长(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落实,强化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完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所有煤矿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
4.加强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和保障机制,规范监管执法内容、方式和行为,严格执行监管执法程序,切实加强监管执法体系建设,着力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要规范计划编制,建立监管监察信息通报和联席会议等协调联动机制,监管执法计划要与上下监管执法计划、煤监分局监察执法计划相互衔接,防止对煤矿的现场检查出现不必要的重复或遗漏,避免监管执法重复或缺位;要加强执法分析,强化执法信息公示,推行执法法制审核及公开裁定,研究解决执法困难和问题,定期报送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要坚持执法创新,用好联合执法、专家会诊等方式方法,促进监管执法计划全面实施。
(二)持续开展安全依法治理
5.严把安全准入关。一是严格建设项目准入,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二是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格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采掘头面核定等工作。三是严格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安全准入,加强关键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安全保障,落实重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制度,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改造;加强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是严格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严格落实新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准入条件要求,完善抽考等水平持续保持机制;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入职安全培训、警示教育、继续教育和考核制度,提升关键岗位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6.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要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有非打非,无非治违,无违固本”,重点打击煤矿采掘失调组织生产、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蓄意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未停产以及“六徦六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假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超批准区域作业;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隐瞒事故或迟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用好通报、约谈、联合惩戒、公开曝光、提前问责、行刑衔接六项措施,始终保持严管重罚、较真碰硬、持续推进的高压态势,着力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秩序。
7.推进煤矿分类监管。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煤矿全面安全“体检”、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情况,系统梳理每处煤矿的主要安全风险、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及问题档案,扎实推进“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做到“一矿一档”。严格按照广元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广安监﹝2018﹞175号)对每个煤矿进行分类,制定“一矿一策”分类监管措施,实行分类监管。
8.认真做好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按照《四川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川安办〔2018〕59号)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应急函〔2018〕54号)的安排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市4类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
9.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全力配合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开展事故查处,完善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严防同类事故反复发生,严厉打击迟报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10.开展企业主体责任专项检查(监察)。煤矿企业要建立覆盖煤矿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关键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督促企业照单履责。将检查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法定职责履行情况,贯穿于每一次执法活动,开展常态化检查,做到执法照单查责。对违规下达生产指标、安全投入保障不足等问题的,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通报,督促纠正下达超能力和超利润指标,促进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三)扎实抓好安全基层基础建设
11.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机构改革新履职人员业务培训,开展监管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加大对煤矿企业培训工作监管执法力度,规范和加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严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煤矿安全培训各项规定。
12.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巩固标准化建设成果,强化动态达标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标准化达标煤矿抽查,尤其加大对上年度事故矿井、日常管理滑坡矿井、三级标准化矿井动态抽查,推动企业达标、专业达标和岗位达标。对发生事故(含涉险)、安全管理滑坡的煤矿,按规定降低或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是强化班组安全建设。大力推进人人都是班组长,强化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兵头将尾的安全作用,杜绝零星事故发生,筑牢煤矿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13.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一是严格落实“一工程一措施”要求,在采掘工作面、巷道贯通、密闭及抽采钻孔施工、火区启封、瓦斯排放、通风系统调整、探放水、井下动火、井巷维修等工程实施前,必须根据现场地质、采场、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条件变化或高风险情况编制、会审规程措施,并组织现场操作人员学习、实施。二是严格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重点检查巡查、安监员现场监督、队级管理人员跟班指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严厉查处“三违”行为及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相关人员井下交接班制度。
14.完善安全诚信体系。一是落实安全承诺制度,完善企业承诺事项、公开形式,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把承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二是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足额提取使用,优先解决采掘失调、瓦斯治理工程、设备淘汰更新等问题,尽快补足硬件和软件等方面的安全欠账。三是落实“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对典型事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不整改等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继续推动实施科技强安
15.强力推进煤炭产业升级。大力实施煤矿机械化“三年攻坚”行动要求,推进具备机械化开采改造条件的煤矿建成安全高效矿井,倒逼落后产能、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和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的煤矿淘汰退出。落实计划关闭矿井“一对一”盯守责任人员,严格矿井、井巷、采区、工作面封闭时间,严禁对已明确关闭的矿井违规设立“过渡期”或“回撤期”。
16.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开展安全科技进矿区活动,推广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五)深入推进重大灾害防治
17.合理采掘部署。煤矿企业要合理安排采掘接续计划和生产计划,确保矿井“四量”平衡,确保治灾时间和空间。对于接续紧张的矿井,煤矿企业要根据采掘接续紧张的严重程度,相应调减计划产量,或减少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个数,采取措施加强掘进施工,并形成正式文件或纪要,按隶属关系报监管部门。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无接续工作面的,必须确定停采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矿井采掘接续紧张没有主动采取限产或停采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严查重处。
18.加强瓦斯防治。组织开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抽查和煤矿瓦斯专项检查,督促煤矿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治措施;加大瓦斯超限追查力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及时整改、追究责任”四项措施,以“零超限”管理倒逼煤矿瓦斯治理到位。
19.加强水害防治。深入实施《煤矿防治水细则》,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不探不进”,落实“三专两探一撤”、老空水害防治“四步工作法”等措施。组织开展关闭矿井水害普查和治理,查清标明积水老空区。
20.加强火灾防治。督促煤矿制定和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强化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严防采空区火灾引发事故;完善消防设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加强电气防火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现象。
21.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企业主体责任,以采掘工作面为防治重点,强化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治理,完善职业健康“一人一档”,不断改善作业环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切实加强安全应急管理
22.健全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企业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构建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和设施,储备救援物质和装备,加强企业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建立防范处置灾害事故的长效机制,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23.强化事故应急演练。结合实际编制煤矿应急演练计划、方案,每年对瓦斯、水害、火灾等灾害有针对性地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一次反风演习,让每位井下作业人员熟悉应急各类灾害的避灾路线,熟练掌握自救器、压风自救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4.加强应急管理执法。重点检查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质装备、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并加强应急值班备勤,建立完善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在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够第一时间响应、最快速度出发、高效应对处置,防止出现空当、衔接不畅,切实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七)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25.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一是加强人员培训和执法交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升监管执法素质和履职能力。二是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执法监督、考核和信息公开三项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和备案、行政处罚审核等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量化考核办法,全面、客观、公正、准确考核评价执法人员的工作实绩。完善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机制,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对重大处罚决定和重大执法活动等信息进行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26.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党纪党规精神,强化担当责任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防范化解廉政风险,着力解决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反腐倡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