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广元市朝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朝天区向某某副食店(烟花爆竹64号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主要负责人向某某变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向某某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向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