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6月4日,青川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青川县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仅在2024年3月28日对新入职员工郑某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10小时,不足72学时;发电机排烟管口未安装阻火器等6项问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6月6日,青川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新进员工岗前安全培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对其他问题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该加油站新入职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少于72学时,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