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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曝光台:不可异地销售烟花爆竹!
来源: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7-10 分享: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7日,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陵江镇吴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陵江镇吴某某烟花爆竹店将经营场所变更至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147号门面房,房间内有8箱烟花和3箱爆竹待销售。经调查:吴某某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时间是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许可地址是苍溪县陵江镇红军渡社区五组原组社员会议室,陵江镇吴某某烟花爆竹店变更经营场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经营(零售)许可证。



处理结果



陵江镇吴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变更零售店经营场所,且未重新办理经营(零售)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吴某某作出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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