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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曝光台(六)牢记!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包括经营场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7-09 分享:

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青川县应急管理局在开展“强安2024”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时,发现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第004号店店主张某擅自在青川县城主城区乔庄镇方维街57号门市部一楼违规储存各类烟花95箱、爆竹类产品6箱及部分零散喷花类产品。该门市部与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不符,不具备烟花爆竹产品安全储存条件。其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青川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立案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



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零售户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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