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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曝光台(十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7-09 分享: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5日,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对苍溪县钱龙林化有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机修库房(丁类)非法储存2885kg危险化学品(硫磺560kg,氢氧化钾2325kg); 广元峰泰鞋业有限公司2台冷风机安装至该公司厂区,导致该公司卸车装置与邻厂广元峰泰鞋业有限公司的防火间距仅48.6m,不满足≥50m的规范要求的行为。



处理结果



企业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表4.1.9的规定,分别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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