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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8月,广元市朝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元通矿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放炮作业承包单位四川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朝天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存在问题
未对放炮作业承包单位四川顺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朝天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结果
广元市元通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34.1.1的规定,广元市朝天区应急管理局对广元市元通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34.1.1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个项目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