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5日,青川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青川县某加油站存在两项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1.该加油站加油员作业过程中穿的鞋子涉嫌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4.2条的规定;2.摩托车在该加油站加油时,加油员未要求驾驶人离开座位,涉嫌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6.2.2条的规定。青川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加油站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该加油站加油员在加油过程中未穿防静电工作鞋、未要求摩托车驾驶人离开座位进行加油作业,举报情况属实。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青川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加油站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4.2条和6.2.2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加油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整)的行政处罚;分别给予该加油站负责人和两名加油员警告并各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4.2条规定: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6.2.2条规定:加油作业前,加油员应确认车辆停稳、熄火;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离开座位,并将车辆熄火、放置平稳;加油员与客户确认油品的名称和牌号等信息;应提示客户在靠近油箱口前先释放人体静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