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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曝光台(二十四)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10-11 分享: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6日,广元市朝天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2025年8月4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收到“关于某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张某在被群众举报当天(2025年7月23日)未穿防静电鞋上岗进行加油作业的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



该加油站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权量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3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的规定,对该加油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对该加油站当日值班安全管理员赵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权量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3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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