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煤矿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川煤集团广旺公司:
现将《广元市煤矿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
 
广元市煤矿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
工 作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全省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川安办〔2020〕49号)和市安办《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安办〔2020〕50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煤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两大核心任务,在全市范围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夯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落实风险“常态研判、动态管控”和隐患“每日排查、动态清零”制度,实现风险全感知、隐患全排查、责任全落实,切实把风险化解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除在成灾之前,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打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局之战”,做到开好局、起好步。
二、整治范围
全市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均纳入本次“排险除患”集中整治的范围。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煤矿实施全覆盖检查,市应急管理局对广旺公司所属煤矿实施全覆盖检查和抽查县(区)部分煤矿。
三、重点任务
(一)煤矿企业集中整治重点任务
1.编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所有煤矿要结合实际制定“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制度,做到每日排查隐患、每周研判风险、每月汇总隐患整改和风险管控情况,形成“每日排查、动态清零,每周研判、集中管控,每月汇总、查漏补缺”的常态化机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各项隐患得到全面治理,彻底解决反复发生、长期得不到根治的重点问题。
2.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一是全面辨识风险。所有煤矿要通过发动职工全员参与和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等方式,结合四川煤监局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煤监函〔2020〕133号)相关要求,对自然灾害、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管理体制和制度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二是科学评估风险。按照“疑险从有、疑险必研、有险必判、有险必控”的原则,建立覆盖全员、全过程的风险辨识评估责任制度,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辨识评估纳入员工业务培训,建立风险台账,实现安全风险“一企业一清单”。三是有效管控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逐一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管控措施既要包括责任落实、制度建立完善、规范管理、教育培训、安全投入等常态管控措施,又要包括预案管理、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紧急状态下的管控措施。全面落实管控责任,结合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建立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将风险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科队、班组、岗位和具体人员。四是及时警示报告风险。所有煤矿要在风险点位、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安全风险告知卡,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处置措施。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操作区,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报告制度,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每月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广旺公司汇总所属煤矿报市应急局)报送风险管控清单。
3.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健全制度,列出清单。所有煤矿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列出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等在内的日常安全检查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到岗到人,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二是每日排查,闭环整改。所有煤矿要每天组织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一线人员规范操作情况等进行排查检查,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案、资金、时限、责任,按照闭环管理要求切实整改到位。
4.做好数据信息填报。企业煤矿要明确专人负责,运用四川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做好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填报。要立即注册本单位信息系统账号,8月15日前完成信息系统注册审核并投入使用,将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要求全过程录入四川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
(二)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广旺公司集中整治重点任务
1.细化制定工作方案。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广旺公司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健全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动态监管,确保风险全面辨识、有效管控,隐患全面排查、动态清零。
2.加强信息系统应用。一是做好系统注册及审核。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广旺公司要立即注册本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账号,同时按要求做好对管辖范围内煤矿信息系统账号审核工作,确保8月15日前本区域内煤矿全部录入并使用。二是加强系统应用。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广旺公司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将每周风险辨识和每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录入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同时也要将执法检查和督查情况按要求录入信息系统。
3.精准管控风险。一是摸清风险底数。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广旺公司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录入数据,摸清风险底数,定期组织会商研判,对管辖范围内煤矿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根据风险分布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结合企业安全风险情况,汇总建立管辖范围内煤矿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二是分级分类监管。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加强监督检查。三是强化督促指导。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整体评估,掌握企业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并对企业是否全面辨识管控风险进行复查,督导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整治措施。
4.督促隐患整改。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开展解剖式安全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包括隐患排查治理等在内的科学的日常安全检查清单,督促企业每日开展隐患自查,对隐患整改情况定期复查验收,确保隐患动态“清零”,推动企业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
5.深化“打非治违”。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结合“汛期综合执法”、“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各煤矿风险辨识情况、管控措施和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对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依法严厉打击惩处。综合运用行刑衔接、关闭取缔、联合惩戒、公开曝光等措施,形成强力震慑和高压态势,倒逼煤矿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抓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6.严肃事故调查。对集中整治期间发生的每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调查,必查风险有没有辨识、隐患有没有整治、制度有没有建立、机制有没有运行,找准问题,厘清责任,坚决追责问责。
四、工作安排
从2020年7月至12月底,共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集中排查、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
各煤矿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辨识安全风险、排查隐患,制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坚决整改消除隐患。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广旺公司要集中力量开展整治,既要对煤矿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也要对煤矿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
(二)集中整治、巩固成效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广旺公司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和“四不两直”“三带三查”(带着执法查、带着媒体查、带着专家查)等多种方式,对煤矿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开展风险辨识、风险辨识是否全面、管控措施是否落实、风险是否可控受控、是否每日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是否动态清零。坚持标本兼治,认真梳理总结,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固化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三)“回头看”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广旺公司要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对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落实、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开展“回头看”,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集中整治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市局将随机抽查部分煤矿和对县(区)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务求取得实效。本次安全生产“排险除患”集中整治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也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开篇布局。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广旺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责任和工作标准要求,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分头落实。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辨识管控风险、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广泛宣传动员,推进群防群治。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广旺公司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对“排险除患”集中整治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和优秀做法,公开曝光典型问题,形成浓厚氛围。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广旺公司要于8月10日前将“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报市局。8月31日、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阶段工作情况小结,2020年12月30日前报送“排险除患”集中整治总结。报送的资料要内容真实、文字精炼、数据务必准确,阶段工作小结和“排险除患”集中整治总结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建章立制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措施建议等。要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四)总结提炼,构建长效机制。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对“排险除患”集中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找准根源症结,制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对策。对“排险除患”集中整治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要加以总结,建立制度规范,提升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五)严格考核问效,严肃责任追究。市局将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广旺公司“排险除患”集中整治开展情况纳入2020年安全生产巡查重要内容,考核标准参照市安办〔2020〕50号评价细则执行。市局将定期对“排险除患”集中整治组织不得力、工作推进迟缓、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隐患整治不彻底的单位,予以通报并严肃批评,因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坚决查明原因、从严从重追责问责。
联系人:罗军,联系电话:3322050,邮箱:517582389@qq.com。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研判”清单(参照模板)
附件
十个方面 | 主要风险 | 分析研判内容描述 | 存在隐患和问题 | 管控措施 |
一、生产接续计划方面 | 1.矿井开拓、准备、回采比例失调,没有压减计划产量,没有根据灾害治理需要安排生产计划 | |||
2.上级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煤矿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 ||||
3.采掘工作面数量超过规定 | ||||
4.井下作业人数超过限员规定 | ||||
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方面 | 1.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盘)区 | |||
2.采(盘)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 | ||||
3.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违规串联通风 | ||||
4.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 ||||
三、重大灾害治理方面 | 1.矿井瓦斯、水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不健全或者人员配备不足,灾害治理工作不落实、未达到规定要求 | |||
2.未按规定编制专项灾害防治设计 | ||||
3.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 ||||
4.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未开采保护层 | ||||
5.矿井采掘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未查明 | ||||
6.未按规定留设矿井防隔水煤(岩)柱 | ||||
7.突出矿井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 ||||
四、安全监控系统方面 | 1.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 |||
2.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不能实时上传数据 | ||||
3.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等功能缺失或者未发挥作用 | ||||
4.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 | ||||
5.煤矿企业对瓦斯超限等数据异常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处置 | ||||
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  | 1.未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素质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 |||
2.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 ||||
3.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 ||||
六、建设项目方面 | 1.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组织施工 | |||
2.未筹集足够建设资金 | ||||
3.未完成施工计划任务 | ||||
4.建设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 ||||
5.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 | ||||
6.高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 ||||
7.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建设项目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 | ||||
8.高瓦斯矿井没有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 ||||
9.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没有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 ||||
10.改扩建和技改煤矿违规边建设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施工 | ||||
七、淘汰退出煤矿方面 | 1.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煤矿没有制定退出方案 | |||
2.退出方案中没有明确生产工作面和生产时限,采掘工作面、采区、水平以及全矿井封闭时间 | ||||
八、汛期煤矿防治水方面 | 1.未按规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 | |||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或水患危险性等级为Ⅰ、Ⅱ级矿井未按规定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或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足 | ||||
3.未落实“三专两探”工作要求,未执行探放水基准线“两把锁”制度,井下探放水未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相互验证 | ||||
4.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不执行停产撤人指令,不安排专人负责对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采煤塌陷区、地表水明显渗漏点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和观测。 | ||||
5.未按要求完成汛期应急演练,应急度汛物资准备不足。 | ||||
6.未按规定形成永久排水系统或增设应急排水系统。 | ||||
7.发生突(透)水险情、地表水倒灌等险情不及时上报。 | ||||
  九、瓦斯超限报警方面 | 1.煤矿企业瓦斯监控系统预警功能缺失,不能及时将报警信息推送给煤矿企业负责人。 | |||
2.瓦斯抽采、保护层开采、通风瓦斯管理等措施不落实,不停不改,瓦斯频繁超限报警。 | ||||
3.瓦斯超限报警后,不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不停电撤人,或是瓦斯超限地点及可能受影响区域作业人员未及时撤离,又不及时邀请矿山救护队组织救援。 | ||||
4.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故意人为破坏甲烷传感器、人为篡改监控数据或瓦检员空检、假检、漏检。 | ||||
十、认为应当超前分析研判的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