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旺苍县五权镇正大沙石经营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年8月6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旺苍县五权镇清水村6组的旺苍县五权镇正大沙石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场地内贮存的原料、成品沙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10月15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旺苍县五权镇正大沙石经营部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旺苍县白水张凯货运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年8月8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旺苍县白水张凯货运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货运部在旺苍县白水镇同心村建设了2处固体废物堆场,位于542国道南侧一处的固体废物堆场露天堆存的脱硫石膏和钒钛水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货运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10月15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旺苍县白水张凯货运部作出罚款2.06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公司赵家坝煤矿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年8月6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旺苍县黄洋镇太阳村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公司赵家坝煤矿外煤坪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外煤坪堆放的原煤、劣质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9月27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13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四川承远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造成林草植被、地形地貌破坏案
根据旺苍县林业局转办线索,2024年9月24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位于米仓山大峡谷风景名胜区内的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内)扩容工程项目有关建设活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由四川承远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盐河镇至天星镇段在修筑施工便道、搭建施工设施等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林草植被、地形地貌破坏。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12月10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苍溪县唤马镇君发养殖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及时处置畜禽粪污案
2024年7月17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苍溪县唤马镇君发养殖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检查。该家庭农场位于苍溪县唤马镇金刚村6组的生猪养殖项目,现存栏生猪约2300头,核查发现其养殖畜禽粪污还田田地未及时翻耕,部分养殖粪污随雨水溢流至外环境。
该家庭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处罚条款无下限的,不适用自由裁量计算器,根据自由裁量因子进行集体讨论,按照畜禽养殖行业未按规定及时处置畜禽粪污的行政处罚惯例,相似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罚款1万元整。该家庭农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按照要求对还田利用田地进行翻耕,对流入外环境的粪污进行清理消杀,鉴于该家庭农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对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及《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8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家庭农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六:苍溪县广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固体废物案
2024年7月23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苍溪县广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用的位于苍溪县紫云工业园区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原料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仓库内贮存有大量黑色污泥。贮存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污泥流入外环境,且有露天堆存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12月19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314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四川省精珍味业有限公司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案
2024年8月1日,广元市利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四川省精珍味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工业园区的食品生产加工项目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对四川省精珍味业有限公司处罚款2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处罚款5万元。该公司因市场原因长期停产或以较低生产负荷运行,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企业加强了固体废物管理,对外排污染物进行检测结果达标,对周边环境未造成污染后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自行停止生产,并于2024年8月底通过了环保竣工验收,及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且该公司和主管人员王某某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2024年12月19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王某某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