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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 2021-11-30 来源: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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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责任科室

1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监管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10条第2款: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29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盐批发、零售企业(单位)

现场检查

轻纺盐业科

2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监管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14条第1款: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第28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食盐批发、零售企业(单位)

现场检查

轻纺盐业科

3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16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28条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食盐批发、零售企业(单位)

现场检查

轻纺盐业科

4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监管

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19条第2款: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第27条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食盐批发、零售企业(单位)

现场检查

轻纺盐业科

5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10条第1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27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食盐批发、零售企业(单位)

现场检查

轻纺盐业科

6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15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27条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食盐批发、零售企业(单位)

现场检查

轻纺盐业科

7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规定范围销售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14条第1款: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第27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食盐批发、零售企业(单位)

现场检查

轻纺盐业科

8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监管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31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食盐批发、零售企业(单位)

现场检查

轻纺盐业科

9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监管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8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26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食盐批发、零售企业(单位)

现场检查

轻纺盐业科

10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12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26条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批发、零售企业(单位)

现场检查

轻纺盐业科

11

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监管

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检查

1.《电力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三)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意见,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5.《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义务。”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现场检查

电力与油气管理科

12

对已取得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监管

对已取得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

电力与油气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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