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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日期: 2022-06-17 来源: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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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经信系统的行政执法职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科室及行政执法岗位,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贯彻实施的一项执法保障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为目的。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治宣传教有。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级。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职权范围内或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转送相关科室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追究。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本部门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行为,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在进行执法时,应有明确正当的目的,符合法定要求,遵循法定程序,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和合法行为,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机密;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隐瞒、伪造证据;

(五)从事经营性活动;

(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公开,包括:

(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身份及职责;

(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五)行政案件处理结果;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局各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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