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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

日期: 2022-07-11 来源: 市教育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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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

序号

21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体育、医药卫生等类别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民办学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现场审查拟办学校是否具备办学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许可办学的决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22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现场审查拟办学校是否具备办学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许可办学的决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12345

      

序号

23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责任

主体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决定责任:对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作出同意认定的决定,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不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作出不同意认定的决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督责任: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管管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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