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关于加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通知》解读
广林发〔2025〕10号
广元市林业局
关于加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局,广元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天府森林粮库”等林业重点项目建设,实现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现就加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林地经营权流转范围
集体林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运行的经营权、从自留山长期使用权中分置的经营权,以及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一并流转。对集中连片的集体林地可采取“承包权不动,经营权连片”的模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流转应符合林保规划、森林分类区划等相关政策规定。
二、准确把握林地经营权流转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协商一致原则,林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不得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侵占林农利益,确保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等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止当事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坚持林地林用原则,林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三、严格执行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
家庭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其他方式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权属证书的,也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权类权属证书登记的剩余年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后,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依法取得林权类权属证书的自留山权利人,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自主决定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林地经营权再次流转的,应当事先经原流出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四、切实履行林地经营权流转监管职责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重点做好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和自留山林地经营权的审批工作。充分利用林权流转监管平台对林地经营权流转范围、条件及程序等进行审核。加强对林地经营权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整村(组)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村(组)受托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查处林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基层在采取“承包权不动,经营权连片”的模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时,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妥善处理林权证载面积与实测流转面积不符问题。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属地监管责任,及时收集掌握林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及时调处化解辖区内林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要配合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
广元市林业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