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到户政策明白卡

日期: 2025-09-16 来源: 巩固监测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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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到户政策明白卡

一、防止返贫监测帮扶

1.监测对象识别。

①脱贫不稳定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监测收入标准(2025年为8500元,自2025年3月6日开始执行,下同),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

②边缘易致贫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监测收入标准,因病因灾因突发意外等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

③突发严重困难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高于当年监测收入标准,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情况,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基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摆脱困境、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户(这类群体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

以上三类对象,通过“入户核查研判→村级评议公示→部门信息比对→乡镇复核上报→县级审定公告”程序进行认定。对因灾和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需纳入监测对象的,先行录入国家系统中的“绿色通道”进行管理并第一时间实施帮扶,后补充完善识别程序。存在以下慎重纳入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特殊情况由村级民主评议、乡镇复核审查、县级审定备案后,可纳入监测对象:①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或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工作且工资收入持续稳定的;②家庭成员中有作为企业法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企业的、有年审记录、经营收入持续稳定的;③家庭成员中有商品房、门市房的(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搬迁和拆迁建房);④家庭成员中有高价载客汽车、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设备的;⑤家庭成员中有大额存款或基金、股票、投资型保险等有价证券的;⑥家庭成员中判刑、收监的人员不纳入;⑦整户长期(一年以上)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生活的。(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839—3227126)

2.帮扶措施。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发展需求等针对性实施单项或综合帮扶,可选帮扶措施主要有:产业帮扶(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加工业、乡村旅游、消费帮扶)、就业帮扶(技能培训、劳务输出、跨区域务工交通补助、以工代赈、经营主体就业)、金融帮扶(小额信贷)、公益性岗位帮扶(护林员、保洁员、生态管护员)、住房安全保障(危房改造)、饮水安全保障、健康帮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家庭医生签约、先诊疗后付费)、义务教育保障(劝返、送教上门、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教育救助)、其他教育帮扶(雨露计划、助学贷款、助学金)、综合保障(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补贴、防贫保险)、社会帮扶(社会捐助)、搬迁、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839—3227126)

3.监测对象帮扶。新纳入监测对象由乡镇确定监测联系人。监测联系人每月至少开展1次走访,对监测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协调落实帮扶措施,根据帮扶成效适时提出风险消除建议,风险消除半年后进行1次回访。(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839—3227126)

二、教育保障政策

1.学前教育。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大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学前小班、中班保教费减免继续执行幼儿资助政策。(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839—3265708)

2.义务教育。①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125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625元/生.年、初中75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②免费教科书。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③免学杂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④免作业本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民办学校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学生标准同步享受免费作业本。⑤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学校学生营养膳食标准为5元/生.天,每年补助天数为190天;其中利州区由中央、省、市、县按比例承担,其他县区由中央资金承担。⑥公用经费。小学720元/生.年、初中940元/生.年,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人数增加300元/生.年补充公用经费,中央承担80%、省级承担20%。特殊教育学生7000元/生.年。(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839—3265708)

3.普通高中教育。①普高国家助学金。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230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②普高免学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省级示范高中:920元/生.年;市级示范高中:680元/生.年;一般高中:560元/生.年。③公用经费。公办普通高中省级平均补助标准600元/生.年,市县(区)定额补助500元/生.年。(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839—3265708)

4.中等职业教育。①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旺苍、朝天、苍溪2000元/生.年;剑阁、青川1950元/生.年;利州、昭化1900元/生.年。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包含: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230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③中等职业教育建档立卡特别资助。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2020年前入学的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给予生活补助。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2021年秋季学期新入学学生不再享受此政策。④中等职业教育三年级生活补助。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三年级学生提供生活补助1000元/生.年(按学期发放)。(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839—326570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839—3313913)

5.普通高校。①本专科建档立卡特别资助。对自2016年秋季起到2020年新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提供学费、生活费补助,资助标准为4000元/生.年。2021年秋季学期新入学的本专科生不再享受此政策。②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和预科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平均3700元/生.年,具体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49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③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大学生(含本专科学生、预科生、研究生)提供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其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0元,在校期间国家贴息。(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839—3265708)

6.雨露计划。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每生每期补助1500元。(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839—3260993)

7.残疾人教育资助。为残疾人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新生提供一次性教育资助。本科5000元/人,高职(专科)2000元/人。(市残联,咨询电话:0839—2301209)

三、医疗保障政策

1.先诊疗后付费。重点人群(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孤儿、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脱贫户)在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下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通过分级诊疗程序转诊至户籍所在地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市卫生健康委,咨询电话:0839—3267901)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①参保对象。具有广元户籍或长期居住在广元的城乡居民。鼓励有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医保。②集中缴费期。2025年度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③缴费标准。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202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财政补助标准670元。④困难人员资助参保。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2025年度资助标准400元;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当年个人缴费的75%,2025年度资助标准300元;对稳定脱贫人口,资助参保执行渐退政策,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2级残疾人给予全额资助,3—4级残疾人资助100元/人。⑤缴费方式。网上缴费、二维码缴费、银行代收、税务缴费等渠道。(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839—3322660)

3.城乡居民医保待遇。①门诊。(1)普通门诊: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全市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的门诊费,按50%报销,一年内累计可报销110元。(2)“两病”门诊:无合并症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按50%报销,糖尿病累计可报销300元、高血压累计可报销200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可报销500元。(3)特殊疾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报销比例执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费用和市外未联网结算(手工报账)的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比例执行。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报销额不超过600元;门诊特殊疾病一个自然年度个人负担一个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起付标准,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限额。②住院。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内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降低10个百分点)。市外住院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为1500元(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和按规定转诊转院人员按原政策执行;住院医疗费按就医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按规定转诊转院的比市内同级别报销比例低10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比市内同级别报销比例低20个百分点。(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839—3322660)

4.大病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范围,经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的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2025年为14658元。赔付标准为起付线至10万(含10万元)60%,10万以上至20万(含20万元)65%,20万以上75%。赔付额不设封顶线。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起付线降低50%,2025年为7329元,赔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839—3322660)

5.医疗救助。①门诊医疗救助。门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特困人员、孤儿全额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00元;低保对象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00元。②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单行支付药品费用,特困人员、孤儿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0000元;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5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按不高于上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比例救助。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5%(2025年标准为1465.8元),救助比例65%,年度救助限额20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10%(2025年标准为2931.5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25%(2024年标准为7328.8元),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10000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仍超过当年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10000元。(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839—3322660)

6.慢病签约。对辖区内一般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开展家庭医生签约,依据协议约定,规范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等,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主要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咨询电话:0839—3260129)

四、住房保障政策

1.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保障范围是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①易返贫致贫户;②农村低保户;③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⑤农村低保边缘家庭;⑥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补助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级规定,结合县区实际制定补助标准,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839—3261285)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要求,宅基地范围包括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其中住房用地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政策补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市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0839—3265357)

3.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省级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一般户2.5万元/户,一般地区低保户3万元/户。同时,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1万元/户进行补助。对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可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采用分散安置方式的,此项补助资金应直接发放至搬迁户。(市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0839—3264153)

4.受灾群众救助。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资环〔2024〕100号)有关规定执行。(市应急管理局,咨询电话:0839—3265212)

五、社会保障政策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脱贫人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保补助资金采用分档或补差的方式计算。2024年、2025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最高为580元/月、620元/月,各县区实行分类补差发放(2024年标准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起,2025年标准执行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等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市民政局,咨询电话:0839—3260135)

2.养老保障。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分别为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240元、280元。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缴费困难人员类别的,政府代缴不累加享受),对已脱贫人口保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对应政府补贴为40元。同时,缴费困难人员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叠加计算,缴费补贴按叠加后对应的缴费档次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领养老金=基础养老金(163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对年满65周岁待遇领取人员增加2元、年满80周岁待遇领取人员再增加3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839—3307426)

3.高龄补贴。凡具有广元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补贴。补贴标准:80周岁(含)以上不满90周岁的老人高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90周岁(含)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人高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高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市民政局,咨询电话:0839—3266598)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广元市户籍人口中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市卫生健康委,咨询电话:0839—3267734)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广元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90元。(市卫生健康委,咨询电话:0839—3267734)

6.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广元市户籍人口中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残疾。《残疾人证》上登记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等级为三级(包括三级)以上,本人年满49周岁,有配偶的男性,其配偶年满49周岁以上。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市卫生健康委,咨询电话:0839—3267734)

7.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2016年1月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8周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奖励标准为每对夫妻每年120元。(市卫生健康委,咨询电话:0839—3267734)

8.残疾人扶助。2025年现行政策困难残疾人(低保且持有第二代有效残疾人证)生活补贴100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120元/月/人,二级90元/月/人。2021年6月起执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具有广元市户籍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有效残疾人证的三级、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补贴标准50元/月/人。具有广元市户籍的0—6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可申请康复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救助,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放宽至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开展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成人申请辅具补贴参照《四川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川残发〔2023〕6号)文件》。(市民政局,咨询电话:0839—3318113;市残联,咨询电话:0839—2301208、0839—2301209)

9.特困人员供养。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2024年、2025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不低于754元/月和806元/月(2024年标准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起,2025年标准执行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起)。(市民政局,咨询电话:0839—3260135)

10.困境儿童保障。①对孤儿按机构养育1750元/月、分散供养1350元/月标准落实基本生活费(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散居孤儿标准执行。②特困供养儿童18周岁以下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农村按照分散供养754元/月、城镇按照分散供养1025元/月。③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儿童按照低保标准城市788元/月、农村580元/月低保标准补差,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市民政局,咨询电话:0839—3222066)

六、生产就业政策

1.产业奖补。积极引导脱贫户、监测对象充分盘活闲置农房,房前屋后闲散土地、林地、撂荒地、水域空间等资源,结合自然条件和家庭劳动力等情况,发展户办种植养殖业,按照“多发展多补、少发展少补、不发展不补”的原则,给予一定的财政衔接资金补助。具体标准以各县区制定的补助政策为准。(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839—3270677)

2.易地搬迁后续扶持。①支持搬迁群众发展户办增收产业。②引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优先安排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③持续推进脱贫劳动力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④在安置点内为搬迁劳动力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社会治安协管、绿化保洁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并按不超过100元/人的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市以工代赈事务中心,咨询电话:0839—326054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839—3305849)

3.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脱贫户、监测户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合理追加不超过10万元。3年期(含)以内,可续贷或展期1次。合同期内政策保持不变,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贴息年利率不超过5%,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贴息和分险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贷款户在还清贷款后仍有用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多次申请贷款。政策执行从2021年3月10日到2025年12月31日。脱贫攻坚期内签订的扶贫小额信贷包括展期续贷按原政策执行。(金融监管总局广元监管分局,咨询电话0839—3311568;人民银行广元市分行,咨询电话:0839—3268178;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839—3266082)

4.职业培训。①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企业职工,下同)、脱贫人口、退役军人、残疾人、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退捕渔民、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列入培训补贴范围的其他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补贴。②对脱贫人口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培训期间给予40元/天·人的生活(交通)费补贴。③对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对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人每年4000元(初级工)、5000元(中级工)、6000元(高级工)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纳入我市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提高10%。仅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839—3313913)

5.脱贫人口跨区域务工就业交通补助。①对跨区域务工就业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在县域外省域内、省外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6个月以下的,分别给予200元和8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分别给予400元和12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②帮助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39个欠发达县域、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专业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地区就业的,给予200元/人一次性求职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839—3301372;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839—3260993)

6.创业扶持。①创业补贴,脱贫人口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5000元,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再给予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②创业担保贷款,脱贫人口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脱贫人口自主创办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③创业奖励,支持脱贫地区利用现有创业园区等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每年5万元奖补资助,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839—3260057)

7.就业扶持。①公益性岗位补贴。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规定给予具体标准为500元/月·人,实行按月或按季补贴,并按不超过100元/人的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②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③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奖补。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④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⑤就业帮扶基地奖补。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及以上就业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补。⑥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839—3301372;市民政局,咨询电话:0839—3260135;市税务局,咨询电话:0839—3412366)

七、人才振兴政策

1.高素质农民培育行动。紧密围绕稳粮保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重点面向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和种养大户,统筹推进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等行动,大力培养高素质农民队伍。2025年培育高素质农民1089人。(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839—3260206)

2.培育各行各业能工巧匠。实施乡村工匠培育计划,重点围绕乡村旅游、优质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等,加大乡村旅游讲解员、农村种养能手、传统手工艺者、非遗传承人等发掘力度,支持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采取“师带徒”等模式,培养一批红色文化讲解员、广元美味烹饪师、茶艺师、麻柳刺绣绣娘、白花石刻雕刻师、射箭提阳戏传承人、旺苍端公戏传承人、川北薅草锣鼓传承人等具有广元特色的乡村工匠。支持职业院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建立协同培训机制,培养一批具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2025年,新培养“广元乡村工匠”50名左右,示范带动培养各类“土专家”“田秀才”500名左右。(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839—336345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839—3313913;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839—3267044)

3.定向培养行动。实施四川省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大学本科生定向培养计划,采取定向招生、定向上岗的方式,每年为县乡定向培养一批急需紧缺专业大学本科生,毕业后按协议定向上岗,服务期不少于6年。(市委组织部,咨询电话:0839—3090634)

主办单位: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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