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产苗种及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是指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流通性大,疾病传播风险高,依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从源头控制疫病传播的重要手段,是为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水生动物疫病,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二、水产苗种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鱼类)
表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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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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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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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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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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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春病毒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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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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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鱼出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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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鱼、草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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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鲤疱疹病毒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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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锦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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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点叉尾鮰病毒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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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点叉尾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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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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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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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瓜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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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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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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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隐核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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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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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疫申报范围及费用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检疫范围内)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水产渔政机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不得收取检疫费。
四、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提交《水产苗种许可证》。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
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实验室检测:临床检查不合格的水产苗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水产苗种(但以下情况除外:一是临床检查健康,且养殖场已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两年内无检疫规程规定检疫对象阳性的;二是临床检查健康,且现场采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快速检测试剂盒进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可提交近2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
申报检疫可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申报检疫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检疫合格标准
1.该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2.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
3.临床检查健康。
4.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六、检疫结果处理
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诊断为本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病死水生物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 7015)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七、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申报处理结果、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24个月以上。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