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畜禽养殖防疫“十要十不”

日期: 2025-09-19 来源: 兽医与屠宰监管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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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畜禽养殖防疫“十要十不”

广大畜禽养殖者:

为做好畜禽养殖疫病防控,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守护您的养殖成果与公共卫生安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请落实以下防疫措施。

一、规模养殖要备案,未经许可不开办。①

二、调入畜禽要报告,问题畜禽不接收。②

三、外购畜禽要隔离,未经隔离不混群。③

四、强制免疫要配合,免疫超期不出售。④

五、定期清洗要彻底,每周消毒不可少。

六、人物进出要消毒,外来人车不进场。

七、异常情况要报告,病健畜禽不混养。⑤

八、病死畜禽要处理,乡镇监管不可少。⑥

九、调出畜禽要申报,未经检疫不启运。⑦

十、从业人员要体检,无证人员不使用。⑧

咨询电话

苍溪县:0839-5587720   旺苍县:0839-6215612

剑阁县:0839-6601929   青川县:0839-7202689

利州区:0839-3303771   昭化区:0839-8722091

朝天区:0839-8623542 经开区:0839-3218901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

广元市畜禽养殖防疫“十要十不”注释

规模养殖是指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具体详见《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养殖场必须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方可兴办,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98条予以处罚。

②养殖场户在接收调入畜禽三日内,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问题畜禽包括违法违规调入的和临床检查不健康的畜禽。

③外购继续饲养畜禽进行隔离观察饲养是防止潜伏期患病动物进入养殖场的重要手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否则依据《动物防疫法》第98条予以处罚。

④《动物防疫法》第17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否则依据第92条处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4条第5项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应当是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否则官方兽医不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⑤《动物防疫法》第31、37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⑥《动物防疫法》第57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否则依据《动物防疫法》第98条处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⑦出售动物前三天,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附检疫证明,依据《动物防疫法》第100条予以处罚。

⑧《动物防疫法》第35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易感动物饲养,否则依据第96条予以处罚。建议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如确诊患有相关人兽共患病要主动停止从业。

主办单位: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单位地址:利州东路一段753号 邮政编码:628017 电话:0839-326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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