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主题 | 国家财政损失巨大 | ||
写信时间 | 2021-07-24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信件内容 | 事实:广元朝天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川0812民初829号,此案件在未交诉讼费前提下审理,并下判决……判决认定诉讼费用10多万元。1:虽然原告胥斌(广元天宝公司股东)提交了缓交诉讼费,不知道朝天法院说基于什么原因同意缓交。同时我方(诉讼第三人)并未见缓交好久,按照规定是有期限且需要在下判决前,否则做撤诉处理……(该案子从立案到结束长达8个月,一直未交诉讼费)2:一审下判决后,被告韩贵臣(广元天宝公司股东兼法人)败诉,并承担10多万元诉讼费。也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现在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上诉人是否具有缓交诉讼费的条件。3:二审大概率是韩贵臣还会输,他本来就是黑名单,有多达到10多处被强制执行(严重失信),一审判决韩贵臣交十多万诉讼费,就基本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样造成国家财政损失10万余元(巨额)。如果二审同意并审理了此案,他败诉后继续承担诉讼费,就更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样就再次造成国家财政巨额损失(这个责任谁来担),一审已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二审如果在次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这个责任又有谁担??? 同时造成第三人无法正常经营,一直处于诉讼状态已经多年……无奈写信求4:请财政局协调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此案,财政损失如此巨大,且司法资源浪费 | ||
回复内容 |
罗荣同志: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经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你反映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20)川0812民初829号案件涉及曾家山景区曾家大院房产的产权过户转移问题,胥斌、韩贵臣多次信访、诉讼,公安机关也曾介入调查,多年来纠纷没有化解,矛盾逐渐升级。该案诉至朝天区人民法院后,由于胥斌家庭经济困难,在基层组织出具证明的情况下,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经相关领导审批,决定缓交该案诉讼费,待执行程序中收缴。目前,该案因韩贵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也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待二审结束后,朝天区人民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收取该案缓交诉讼费,确保国家财政资金不受损失。
此复。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日
广元市财政局
回复时间: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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