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主题 | 关于“土地收入中央、地方分成比例”的问题 | ||
写信时间 | 2018-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信件内容 | 广元财政局相关老师,你好最近在负责测算广元市一宗地块(一级开发)收入的收益问题,但是多个,有以下几个问题项咨询贵单位:1. 原财综〔2006〕48号已失效,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请问最新分配比例(或方式是多少,并提供下文件、文件号);2. 地方分成部分是纳入四川省国库还是地方(广元)国库。以上,判速复,谢谢! |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综[2009]2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以及财库[2011]122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文件规定,财综[2006]48号文附件2废止,其余政策依然有效(缴纳方式等事项若与财库[2011]122号不一致处,则按财库[2011]122号执行)。
财库[2011]122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方式明确为: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家金库进行调库处理;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与财综[2006]48号文无不一致。
因此,目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政策仍按财综[2006]48号文执行。即: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
广元市财政局
回复时间: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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