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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四项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10 来源:财政局农业农村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四项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为支持做好农业相关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五项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4〕58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区(单位)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如数(详见附件)。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规定列“213农林水支出”相关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23〕96号)、《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3〕3号)等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安排给脱贫县的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部分),按照省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调整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2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此次下达的四项资金纳入“天府粮仓”建设筹资管理,按照《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筹资工作方案》(川财农〔2023〕47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用于粮油单产提升行动、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机作业通行条件改善、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纳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筹资任务,按照《四川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筹资方案》(川农领办〔2024〕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金兑付等环节进行督促和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本地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0日

监督电话:0839-3261902   联系人:陈安梁  联系邮箱:38100838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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