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财投〔2017〕2号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水务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财政局、水务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农工办: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水务局
2017年2月22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投〔2017〕1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水务局:
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水利厅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了《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局
2017年2月6日
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安排的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分配方式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省级投资支持原则及资金筹措方案》(川办函﹝〔2011〕243号)规定实行项目定额补助方式。
1、大型水利工程。根据国家投资情况和项目资金筹措情况,省级原则上按项目非经营性投资的10%—15%包干支持。
2、中型水利工程。中央资金支持达到50%的,省级原则上按非经营性投资的20%包干支持;中央资金支持未达到50%,地方难以足额筹措建设资金的项目,省级可适当提高非经营性投资的支持比例。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按照特定补助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对地方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项目推进快、实施效果好的地方,给予一定额度奖励性安排;对项目推进慢、实施效果差的地方,将扣减或收回一定额度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第九条 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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