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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2-24 来源:投资管理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财投〔2017〕2号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水务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财政局、水务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农工办: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水务局

2017年2月22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投20171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水务局:

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水利厅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了《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

2017年2月6日




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安排的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分配方式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省级投资支持原则及资金筹措方案》(川办函2011〕243号)规定实行项目定额补助方式。

1、大型水利工程。根据国家投资情况和项目资金筹措情况,省级原则上按项目非经营性投资的10%—15%包干支持。

2、中型水利工程。中央资金支持达到50%的,省级原则上按非经营性投资的20%包干支持;中央资金支持未达到50%,地方难以足额筹措建设资金的项目,省级可适当提高非经营性投资的支持比例。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按照特定补助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财政厅牵头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对地方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项目推进快、实施效果好的地方,给予一定额度奖励性安排;对项目推进慢、实施效果差的地方,将扣减或收回一定额度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报送财政厅和水利厅。

第九条  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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