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03号)要求,我局对四川省财政厅移交的你单位2017年度政府采购违法线索进行了再次调查核实,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广元市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看护服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编号:5108012017000357)
档案资料不完整,收退保证金银行账单、成交通知书、上网公布的正式采购文件未归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
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梯采购(项目编号:5108012017000237)
(一)采购文件未载明单位负责人的规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
(二)未载明节能环保强制产品政策,违反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第二部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第二部分的规定。
(三)将最低评标价法作为成交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8条的规定。
(四)档案资料不完整,保证金退还凭证、成交通知书未归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
三、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动信息化系统平台租用(项目编号:GZCDY-2017-001)
保证金未及时退还,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
四、四川省广元市委办公室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ZCTP-2017-002)
(一)未载明节能环保强制产品政策,违反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第二部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第二部分的规定。
(二)未载明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
(三)档案资料不完整,成交通知书未归档、缺少录像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
五、四川省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食堂餐桌设备采购(项目编号:5108012017000137)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成交供应商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
(二)档案资料不完整,缺少录像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
六、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服装采购(项目编号:GZCXJ-2017-007)
未对评审结果错误数据进行复核纠正,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第32条的规定。
七、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区公共区域除“四害”药品及消杀服务项目(项目编号:5108012017000191)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中标供应商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
(二)档案资料不完整,中标通知书、保证金退还凭证未归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八、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无线网络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第四次)(项目编号:5108012017000331)
(一)评分因素售后服务地域限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违法情形。
(二)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
(三)档案资料不完整,保证金收取退还凭证未归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九、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正规化建设家具采购(项目编号:5108012017000207)
未载明节能环保强制产品政策,违反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第二部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第二部分的规定。
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采购(项目编号:5108012017000010)
(一)中标公告信息不完整,未公布中标产品信息,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中的‘中标、成交结果规定’。
(二)档案资料不完整,中标通知书、保证金收取凭证未归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十一、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监控系统(项目编号:5108012017000209)
(一)采购文件未载明单位负责人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
(二)将最低评标价法作为竞谈的评审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8条的规定。
(三)未载明节能环保强制产品政策,违反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第二部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第二部分的规定。
(四)未按时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
(五)档案资料不全,保证金退还凭证、成交通知书未归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十二、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期学生公寓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8012017000025)
(一)评分因素未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4款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四部分的规定。
(二)业绩评分按大小限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违法情形。
(三)未载明节能环保强制产品政策,违反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第二部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第二部分的规定。
十三、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OA办公系统采购(项目编号:5108012017000303)
(一)未载明节能环保强制产品政策,违反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第二部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第二部分的规定。
(二)将本地化服务作为评分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违法情形。
(三)未对评审结果错误数据进行复核纠正,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第32条的规定。
(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
(五)录音录像档案资料无声音、图像模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1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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