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市财政局参照《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川财规〔2024〕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广元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依据
2024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同年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川财规〔2024〕2号),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提出了新的要求。2024年3月,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修订了《广元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广财规〔2024〕1号),该办法的配套文件《广元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广财企〔2018〕53号)也需相应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分别为总则、上缴标准、收益申报、审核解缴、监督检查、附则,共计三十条,其中修订涉及十二条十五处。
(一)总则。新增了部分政策依据,扩大了适用范围,丰富了资本收益内容,明晰了部门职责。
(二)上缴标准。第七条新增了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市属国有企业,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利润上缴方式;新增了将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转为留存收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视同净利润计算上缴应缴利润的内容。第八条对原内容进行了强化,新增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分配的股息红利参照同类独资企业上缴利润收入比例等内容。
(三)审核解缴。第二十条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具体时限和要求作出了新的规定。
(四)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新增了出资人单位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等内容。
三、其他事项
《广元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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