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17﹞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6月21日
附件:《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attached/file/20180614/20180614092041_7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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