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办公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
联系方式:022-66308661;022-66306880
被投诉人: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612号
联系方式:0839-3302080;0839-3366750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7年9月22日对广元市北二环东延线建设PPP项目(一期)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CGK-PPP-2017-00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10月9日向广元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撤回“关于北二环东延线建设PPP项目(一期)公开招标结果更正公告”和“关于北二环东延线建设PPP项目(一期)预中标结果的公示”。
2.“关于北二环东延线建设PPP项目(一期)公开招标结果更正公告”和“关于北二环东延线建设PPP项目(一期)预中标结果的公示”的行为违法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被投诉人依法与投诉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订立PPP项目合同。
经审查:
被投诉人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就“广元市北二环东延线建设PPP项目(一期)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委托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7年7月18日向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17年8月24日发出“关于北二环东延线建设PPP项目(一期)公开招标结果公告更正公告”,并于2017年9月11日发出预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单位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后投诉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作出答复,投诉人收到答复后不服,依法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受理后,经查:
1.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第十四条规定:“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同时项目招标文件也约定了该项目应当进行确认谈判。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评标结束后没有进行确认谈判,在没有完成规定的采购流程情况下便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发现后及时发布了更正公告并撤回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撤回后,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按照财库〔2014〕215号文件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邀请了包括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内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投标机构开展了确认谈判,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也在谈判环节就相关谈判内容进行了承诺。
3.根据确认谈判结果,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确定了中标社会资本方。
综上,本局认为,被投诉人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的行为并无不妥,采购法也不禁止,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3日
单位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60号 联系电话:0839-326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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