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安排部署,统一组织开展的2016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青川县财政局针对省厅移交的问题线索一一核实,认真调查,根据省厅“标准不降、尺度不松、力度不减”要求,对七家代理机构(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富博永钦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富土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精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四川中砝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3个项目47个问题作出了限期整改决定。逾期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采购文件未载明节能、环保产品的强制、优先采购政策,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规定。二是采购文件中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是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规定。四是在采购文件中未限制参与了该项目前期服务工作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关于“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规定。五是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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