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广元市司法局 | 广元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仲裁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80元 1001元—50000元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 按3% 交纳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按2% 交纳 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按1% 交纳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交纳
无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暂定为每件800元: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2000〕104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无争议金额仲裁受理费收取标准的批复川价费〔2003〕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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