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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22 08:52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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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法律援助服务资源配置,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元市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司法局

2025年321




广元市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工作制度



为构建普惠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着力破解个别地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短缺的难题,进一步促进我市法律援助服务资源均衡发展,推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有序流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法律援助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是指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支援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自愿接受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跨区域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按照“谁指派、谁监管、谁保障”原则,充分考虑服务地客观需求、案件难易程度、律师资质特长等,进行法律援助服务事项跨区域指派和承办,推动法律援助均衡发展,保障法律援助优质高效服务。

二、实施方式

(三)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方式: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托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等法律服务资源,通过公开招募、自愿申报、审核入库等流程,统筹建立全市跨区域流动法律援助资源库,供各地调配、选派承办服务事项。鼓励支持律师资源相对充裕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建立异地协作长效机制。

(四)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地区流动服务事项:

1.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2.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工作;

3.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4.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

5.参与研究和处理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

6.其他法律援助服务事项。

(五)接受跨区域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要求,及时承办法律援助服务事项,提供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保障措施

)服务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案件时要以本地律师资源为主,因客观原因本地律师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全市跨区域流动法律援助资源库中选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人员跨区域办理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的补贴标准,按照服务地的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执行。服务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非本县(区)律师跨区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按照跨县(区)补贴标准支付案件补贴。

全市跨区域流动法律援助资源库实行动态调整,表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开展有关评先评优等工作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相关责任

)服务地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对跨区域服务律师的案件质量、服务态度、履职效能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法律援助机构跨区域指派法律援助事项通知,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的,应当及时告知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上报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或者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办理,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等情形的;

2.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等情形的;

3.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情形。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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