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典型案例对行政执法的示范引领,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着力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环境,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经单位自主申报、集中评审,现公开发布12个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和2个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案。2024年3月19日,朝天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在一处山沟发现被丢弃的死猪。经立案查明,某家庭农场未依法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病死仔猪及病害动物产品,有造成环境污染及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构成“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从轻罚款0.35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践行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行政处罚,在助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
(二)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查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案。2023年12月4日,广元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据群众举报线索,发现肖某、邓某两处非法印刷销售盗版图书窝点。经立案查明,肖某、邓某利用网络获取图书扫描件后自行印刷装订成册,并使用虚假证件注册“淘宝”“拼多多”网店30余个面向全国销售盗版图书,肖某已销售图书1万余件、经营额7万余元,邓某已销售图书3万余册、经营额39万余元,现场存有图书548种840册(总码洋约3.5万余元),其中325种513册图书为侵权复制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两起案件均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查封扣押印刷设备10余台(件)、图书800余册,将两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是全市首例版权执法领域行刑衔接案件,有力推动执法领域的行刑衔接工作,被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版权局评为四川省2024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大案要案。
(三)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市城区某美容馆发布虚假广告案。2024年10月8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市城区某美容馆在抖音平台宣传美容服务时使用“抗衰”字样,但未在服务详情页面提供相应材料证明,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立案查明,该美容馆2024年9月15日在其抖音店铺上架一款宣传具有“抗衰”等功能效果的“熟龄肌肤紧致提拉抗衰(小V脸)”团购产品,但无法提供其美容服务具有抗衰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美容馆上述广告未产生广告费用,初次违法并积极改正,立即将该项美容服务项目做下架处理,并删除含有“抗衰”等功能的宣传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本案突破“以罚代管”执法惯性,精准适用“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促成“监管力度”与“市场活力”的协调与平衡。
(四)广元市青川县卫生健康局查处某供水站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案。2024年8月,青川县疾控中心对青川县青溪镇某供水站进行水质检测,发现出厂水、末梢水中总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均不符合标准限值要求。青川县卫生健康局立案查明,该供水站因制水工艺流程不规范,管理人员疏于日常水质自检,对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不到位,产生所供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供水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坚持处罚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避免“小过重罚”,通过处罚违法行为发挥警示和规范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五)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查处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2024年1月22日,昭化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线索检查,发现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经立案查明,该公司明知养殖废水不得外排,仍埋设长约2公里管道,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从暂存池直接抽排至场区后山瓦窑河溪沟内,最终流入插江,造成瓦窑河溪沟下游50米处水质COD浓度达到856mg/L、氨氮182mg/L,导致溪沟水体黑臭、生态功能受损,构成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及抽水泵等设施,并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移送公安机关。本案既依法处罚企业又追究个人责任,具有警示教育和生态修复的双重效果。
(六)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查处某公司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案。2022年,市自然资源局昭化区分局通过竞争性谈判,与西安市某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昭化区明觉小学实验楼后滑坡排危除险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公司与吴某合议借用公司的名义组织建设施工事宜。2023年11月10日,经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明,西安市某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未亲自组织工程项目施工,违法所得0.59万元,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9万元、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通过治理招投标领域乱象,推动营造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发展环境。
(七)广元市商务局查处某资源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认定经营场地内拆解报废机动车案。2024年6月28日,市商务局接举报件,称广元市某资源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竞得什邡市养路段报废机动车后未按规定运回广元拆解。经立案查明,该公司通过拍卖竞得什邡市公路养护所报废工程机械和车辆16辆,未运回登记认定的经营场地,组织人员借用绵阳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场地及设备拆解报废机动车,构成“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的违法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参照《四川省商务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四十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综合分析案情,主动适用减轻处罚措施,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八)广元市水利局查处ABC三家公司弄虚作假成立联合体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案。2022年,市水利局立案调查甲、乙两个联合体弄虚作假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经调查查明,甲联合体由A公司和仅提供伪造虚假投标文件的B公司组成,乙联合体由C公司和被C公司伪造虚假投标文件且不知情的D公司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市水利局对甲联合体A、B公司和乙联合体C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甲联合体A、B公司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后分别撤回申请和维持处罚决定,乙联合体C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裁定、一审重审、二审终审等程序后维持处罚决定。本案准确认定违法主体,严格规范执法,办理结果经得起检验,对依法办案提供指导,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九)广元市应急管理局查处某化工有限公司未经设计擅自建设安全设施案。2024年4月25日,市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苍溪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该公司未经设计擅自建设粉尘收集间,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仓库核定硫磺储量50吨实际储存80.3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8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企业和负责人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助推企业依法经营。
(十)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宣传内容案。2024年9月8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食品公司一款“富硒五仁”月饼标签宣传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经立案查明,该公司生产“富硒五仁”月饼包装标签标注营养成分表项目中硒的含量为4.2μg/100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硒的营养成分含量≥15μg/100g的规定,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已销售月饼3130个,货值金额9.3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9万元,罚款0.5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本案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依法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某销售掺杂假菜籽油案。2023年,广元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挡获一名涉嫌销售兑水菜籽油的经营人员。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周某(四川省中江县兴隆镇人)将13.5L水、1.5L菜籽油、0.15L酱油兑成15L/桶的兑水菜籽油,分别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德阳市罗江县、阆中市、广元经开区等地销售,其中在广元经开区“世纪城·龙湾”小区附近以每桶320元至350元的价格,销售7桶,金额0.47万元,无销售票据,经现场监督返还消费者0.24万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周某作出没收兑水菜籽油及违法所得0.23万元,并处罚款3.77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围绕民生领域开展案件查办,为受害者追回损失,守护食品安全,警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和净化良好市场秩序。
(十二)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食品案。2024年5月21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剑阁县下寺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用A公司厂房加工腌制发酵榨菜。经立案查明,该农业开发公司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3年9月10日租赁厂房,组织28名工人从事腌制发酵榨菜削皮、去茎加工,已累计加工榨菜847.28吨,产出成品698.68吨,实际获利0.36万元,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36万元,免于罚款行政处罚的决定。本案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规则进行客观评价,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一)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对某镇查处村民违规用火案适用执法依据不当的行政执法监督案。2024年4月4日,昭化区某镇村民刘某某祭祀时不慎引发火灾,该镇人民政府依据村规民约对其罚款400元,并在全镇通报批评,昭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将此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昭化区司法局认为该处罚行为适用执法依据错误,决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某镇人民政府改正不合法行为,加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并建议昭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撤回公文。某镇人民政府根据监督意见,撤销原处罚决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本案通过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对不合法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推动基层政府正确履行职责提供借鉴。
(二)广元市公安局对某县公安局办理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案管辖证据不足的行政执法监督案。2024年2月,市公安局在执法案件质量网上巡查时发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办理的孙某某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案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交成都铁路公安处某车站派出所处理。市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某县公安局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报告执行结果。该县公安局根据监督意见,查阅资料明确案件管辖范围,梳理案件处理情况严格案件处置审核,补充了2018年11月该县公安局与成都铁路公安处明确案件管辖原则的文件和案件查处经过,并报告执行情况。本案严格落实案件审核把关制度和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推动依法正确履职。
广元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