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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咨询工伤认定法律规定及工伤认定时效规定
写信时间 2025/7/17 16:10:42 回复时间 2025/7/18 17:11:31
信件内容 咨询人亲属向某从2005年7月开始在某社区居委会二、三小组公共区域从事清扫保洁、不定期清理公共花池的杂草工作,先是由居委会每月发1050元工资,后因故由二、三小组长为其每月发1050元固定工资,一直到2020年9月16日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往垃圾仓清倒垃圾时从垃圾跌落身亡。因身亡时已超女性55周岁劳动年龄,无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其是用工主体的事实、且拒绝申报工伤,律师只得按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法院认定了劳务关系但以受害人在此工作时间长环境熟悉未安全注意承担80%的主要责任,并经过一二再审检察监督,申请人一直不服一直申诉信访己历时4年多后,现发现其完全符合最高法《(2012)行他字第1 3号》、《(2010)行他字第10号》“超龄农民工进城务工”工伤认定情形、及《人社部。。。意见第二条“职工继续工作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退休金”工伤认定情形;现在向某家属向人社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工伤认定理由是否成立?受害人家属只得按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进行诉讼申诉信访现已4年多,因用人单位原因这4年多不计算在认定时效内的时效豁免理由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第5项规定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及《四川省工作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等工伤认定时效豁免规定现在还是否有效? 请及时给予解答,谢谢!
回复内容

信访人刘志立:

您好!针对您的《关于请求通过工伤认定多元联动化解残疾人刘志立疑难信访案件的申请》,现作如下回复。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您妻子向光菊受到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您妻子的近亲属可以直接向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因此,若您妻子向光菊的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回复我单位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7月10日8时45分电话告知于您,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9-3304921进行咨询。感谢您的来电!(承办部门: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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