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公积金管理部、税务局、烟草专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决策部署,落实《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1〕9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经营主体结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以下简称“个转企”),现就进一步做好“个转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个转企”培育服务
(一)持续加强重点培育
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重点培育库:
1.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或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以授权方式允许多户个体工商户使用同一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3.资金数额(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8人以上且成立时间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4.年开票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服务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上一年度年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6.科技型、创新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7.其他依照相关法规应当登记为企业的非公司制企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相应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持续加强引导培育
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营主体的列入引导培育库:
1.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经营场所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拥有县级以上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标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4.拥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持续优化“个转企”服务举措
(一)转型登记服务
1.名称登记。“个转企”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转型后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价值,并可将其字号置于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之前。
2.经营地址。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材料,并适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优惠政策。转型后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
3.变更登记。“个转企”登记程序为直接变更登记,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转企”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提交材料后,依法在承诺时限内按企业变更程序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允许其继续使用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发营业执照和“转型升级证明”。
4.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其分支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5.行政许可。转型前持有的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且许可内容不变的,相关部门依据“转型升级证明”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个转企”经营主体,其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作出承诺后可免予现场检查,符合条件即审即办。
6.印章刻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的,按新开办企业享受首套四枚印章免费刻制政策。
7.档案管理。对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档案与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登记档案予以合并保存,确保市场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
(二)实行税费减免
8.转型后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型后企业经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转型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9.2027年底前,转型后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10.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转型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且投资人未发生变动的,具体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投资者)个人名下,个人再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转型后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按相关规定免征契税。
(三)就业创业补贴
12.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创业并转型为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招用3人及以下的,给予2000元/人的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3.转型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当年退役的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4.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转型企业,给予岗位补贴,并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部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15.对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转型企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四)医保定点资格变更
16.已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并在协议有效期内的零售药店,因“个转企”信息、经营性质发生变更的,可凭《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在医保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药店原经营者(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需与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签订协议。
17.已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并在协议有效期内的零售药店被兼并、重组的,可凭《药品零售门店兼并、重组证明》在医保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药店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与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签订协议。
(五)公积金扶持政策
18.畅通转型企业信息变更方式,减免纸质材料,相关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19.转型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可根据经营状况按照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5%-12%上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转型企业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符合贷款条件下积极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双职工100万元,单职工80万元。
21.转型企业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须保留1万元还贷金额),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烟草许可变更
22.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其他经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根据“个转企”证明文件,可以向属地县(区)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无需提出新办申请。
23.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且投资人及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不存在被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或其他暂不适宜转型升级问题的,应向属地县(区)级烟草专卖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根据“个转企”证明文件,不受当地合理布局规划距离、数量方面的限制,保留原营销档位。
(七)强化融资帮扶
24.金融机构要提高为“个转企”企业提供账户开立、注销服务的工作效率,落实降低支付手续费相关要求。
25.鼓励金融机构制定专门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支小惠商贷”信贷投放。加大再贴现对“个转企”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个转企”企业5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票据贴现。
2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大“民企首贷通”扫码融资推广力度,提升融资便利度。鼓励银行机构运用大数据画像,开发适配“个转企”企业的贷款产品。
27.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转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28.鼓励银行机构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已达到纳税信用A.B.M级别的“个转企”企业发放基于缴税记录的信用贷款。
(八)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29.对转型后企业推行“观察期”和“触发式”监管,广泛使用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在转型1年内,除触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安全,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红线”外,减少实地检查,为企业留足更大发展空间。对转型后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30.对转型后企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其信息不予公示;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其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即可停止公示,提高信用容忍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关系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大局,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推动“个转企”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深化任务落实。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辖区内重点行业、领域充分摸底,全面掌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规模、数量、经营现状等,分类筛选具备转型升级条件、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纳入培育库名单,集中优势资源精准帮扶,宣传解读“个转企”在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融资贷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提供咨询服务、政策指导,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三)强化后续支持。及时收集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在简化转型手续、降低转型成本、支持延续经营等方面深入跟进了解相关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困难。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要做好“个转企”转前、转中、转后的保障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转企后面临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附件:药品零售门店兼并、重组证明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 广元市烟草专卖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分行
2024年6月3日
附件
药品零售门店兼并、重组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经我局确认登记,该企业由______________(原药品零售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兼并/重组设立,请你单位按变更程序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特此证明。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