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书送达公告(广劳人仲分案〔2024〕118号)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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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蓝天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的王红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广劳人仲分案〔2024〕118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第八条,《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及网上公告送达规则》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广劳人仲分案〔2024〕1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蓝天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王红玲支付工伤医疗费39014.37元、伙食补助费1470元、鉴定及检查费1429元、护理人员工资10107.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9785.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7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109.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183.3元,以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80825.07元(大写:贰拾捌万零捌佰贰拾伍元零柒分)。
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陈琬华 0839-3564025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翠微路2号
特此公告。
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