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科      发布时间:2025-05-08   分享: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征求《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人事部、社会事务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院校、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人社规〔2022〕1号)进行了修改调整,现送你们征求意见建议,请认真研究,并于69日前将附件2电子档和盖章件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及方式:王志豪,0839-3313913,835795227@qq.com。

 

附件: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8日

 

附件

 

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规范管理,推进竞赛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生活服务和职业教育培训等工作实际,在全市范围内面向公众开展,由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牵头主办、参与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或承办单位出资、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社会赞助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四条 建立由人社部门牵头,人才办、财政、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竞赛组织机构。人才办负责竞赛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竞赛的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总工会负责全市产业工人竞赛的组织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市竞赛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竞赛的政策制定、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竞赛分为市级、县区级、企业和院校级竞赛三个层级。市级竞赛分为市级一类和市级二类两个类别,市级一类竞赛是指跨行业、跨区域的全市性综合竞赛,市级二类竞赛是指单一行业领域全市性竞赛。县区级竞赛分为县级一类和县级二类两个类别。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是对接市级、县区级赛事的技能选拔、练兵比武竞赛活动。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承办或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共同承办的市级一类竞赛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市级部门(单位)、行业组织(协会)等主办的市级二类竞赛活动,举办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区级竞赛活动,举办周期自行确定。举办竞赛活动计划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活动,举办周期、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等由企业和院校自行确定。

第七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 市级一类竞赛,名称可冠以“广元市(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字样和LOGO;市级二类竞赛,名称可冠以“广元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字样和LOGO。县区竞赛,名称可冠以“××县区”字样和LOGO。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开展的各类竞赛活动的实施申报、备案评审和计划发布。

第十条 各县区、各市级部门(单位)、行业组织(协会)等竞赛主办单位应按规定于每年初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当年度竞赛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竞赛申报计划进行评审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他专项或选拔赛事按照工作安排适时组织申报。临时确定开展的竞赛活动,于赛事启动前30个工作日将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含竞赛试题命制方案等)、应急预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备案后,如需变更竞赛名称或调整竞赛计划等内容,主办单位应于比赛前15个工作日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见附件2),如确因特殊原因需取消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向备案机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书面说明,并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竞赛职业(工种)设置,应对接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四川省技能大赛等比赛项目,围绕全市重点支柱、战略新兴、地方特色产业和行业、企业发展等需求,统筹设置。

第十二条 竞赛标准应根据竞赛的层级类别,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设置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可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相应评价规范,或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设置。地方特色技能竞赛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色技能技艺要求实际等组织实施。

市级竞赛原则上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参赛选手整体水平较高的可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县区竞赛原则上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参赛选手整体水平较高的可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企业和院校竞赛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竞赛标准,一般参照市级、县区级竞赛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其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规模。各类职业技能赛事须按照所属地域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参赛选手应当广泛覆盖所属地域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参加各类竞赛决赛的选手,须经过一定规模的初赛或者选拔赛产生。

市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队),决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15人(队),同一单位选派选手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队)。县区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原则上不少于20人(队),同一单位选派选手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队)。

赛项列入省和市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或决赛选手人数未达到对应要求的,可由牵头主办单位结合实际,在申报组织实施方案时提出下调参赛规模申请,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牵头主办单位要以赛项为单位成立专家组,符合相关条件者担任本次竞赛专家组组长或成员,推荐专家人员名单需提交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专家组要负责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赛场设计,要积极指导支持裁判工作,但不得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裁判职责。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内容原则上涵盖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竞赛试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主办单位组织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依据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命题,竞赛试题命制方案等须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后用于竞赛。竞赛命题人员须与竞赛组委会签订保密协议。

市级一类竞赛的命题和执裁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在市级竞赛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市级二类和县区竞赛的命题和执裁工作由各主办单位牵头,在市级竞赛专家库、主办单位聘请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各类竞赛命题和执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竞赛的牵头主办单位应按照大赛确定的比赛职业(工种)级别分层级广泛组织选手参赛,并严格审核参赛选手资格。

(一)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类为中级)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原则上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类为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竞赛,参赛选手原则上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三)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标准组织实施的竞赛,凡本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均可参赛。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可视赛事情况放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要求限制。

(五)对未取得有关赛事规定的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特别优秀的可经牵头主办单位核准后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参赛。牵头主办单位应在报备组织实施方案时对放宽条件参赛的核准标准予以说明。

(六)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工匠”“广元市五一劳动奖章”“广元工匠”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蜀道英才培育计划——技能领军人才和卓越工程师”入选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本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职工组和学生组比赛分别设置的,职工组参赛选手不得担任同一赛事中同一项目的学生组参赛选手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竞赛应建立竞赛档案。档案包括比赛组织实施方案、技术文件、办赛通知和参赛选手、裁判、专家、指导教师、教练等人员报名签到表及竞赛试题、评分记录、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档案由市或县区备案部门和赛事承办单位各保留一套,纸质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3年,赛事过程视频材料保管不少于5年。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专家队伍、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等条件。各级各类竞赛主办、承办单位应分别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综合协调、技术保障、赛务服务、宣传推广、监督仲裁等各个工作组,组织开展好裁判人员培训、安全预案制定、比赛咨询观摩、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宣传方案设计、赛事成果转化等各项竞赛工作。

参加市级及以上竞赛的选手,集训主要由选手推荐单位或有条件具备一定规模的院校(企业)等以集中训练的方式进行,集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五章  奖励激励

第十八条 表扬与奖励对象为在各级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和参赛单位、竞赛组织实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全市竞赛各个赛项设置一、二、三等奖,原则上一等奖设1名(队)、二等奖设2名(队)、三等奖设3名(队)。另可设置优胜奖。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获奖总人(队)数不得超过决赛实际参赛选手(队)数量的50%。确认下调参赛规模的,奖项设置应酌情下调。

第二十条 参加世界、国家、省级一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按照不低于国家、省级一类竞赛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级一类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500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地方特色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级二类、县区级、企业和院校级竞赛各职业(工种)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可依据比赛层级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一类竞赛一等奖获得者,优先推荐参加“蜀道英才培育计划——广元卓越工程师和技能领军人才”“广元工匠”“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工匠”“全国技术能手”等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人才相关荣誉称号评选。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采取以赛代评方式,对依据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符合条件的赛事优秀选手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合格者,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主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核发与命题等级相一致的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以下情况可破格颁发高等级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第1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第1队、三人等多人赛项第1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已具有高级工等级的选手可晋升技师。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6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前3队、三人赛项前2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已具有中级工等级的选手可晋升高级工。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6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前3队、三人赛项前2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

第二十五条 符合技术技能等级晋升的获奖选手,由竞赛承办单位负责办理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

第二十六条 选手参加一项技能竞赛(包括初赛、选拔赛、复赛、决赛等),按最优成绩只颁发一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凡未按本办法申报登记备案的竞赛活动以及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工种清单目录的竞赛职业(工种),不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个竞赛组委会按竞赛成绩为选手颁发获奖证书或参赛证书,为参与工作的专家、裁判颁发聘书。根据竞赛成绩、组织工作及实际贡献情况,可对办赛、参赛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表扬。获市级一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对其主要教练员(或主教练)予以表扬。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一类竞赛一等奖选送单位,由组委会授予“高技能人才摇篮奖”奖牌。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竞赛活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承担,不得向选手收取。各级财政部门可设置专项资金或从人才发展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支持。

第三十条 举办竞赛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竞赛组织、技术保障、赛前培训、专家劳务、会场会务、竞赛耗材、宣传报道等。

组织参加竞赛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训练保障、技术交流、专家劳务、食宿交通、工具配备、意外保险、展演耗材等。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组织选手参加市级一类及以上竞赛赛前集训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参加其他类别竞赛活动组织选手开展赛前集训,所需经费由承办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等均要加强经费管理,对竞赛经费应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已报备竞赛活动的组织、考评、选手奖励落实等情况适时督查。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级备案的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举办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竞赛计划或取消竞赛活动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竞赛主办、协办单位负责建立应急事件处理预案机制,针对地震、火灾、疫情等不可抗拒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保障竞赛期间所有参与竞赛人员的食品卫生、人身财产、交通、消防和防疫等方面的安全。并要求参赛选手佩戴或为参赛选手统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涉及生产安全的赛项,应提前告知参赛选手,必要情况下,应组织参赛选手学习、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和守则,并安排技术人员和医务人员在比赛现场,预防和处理突发情况,确保比赛现场操作安全。并商请相关部门给予协助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类竞赛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个年度竞赛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广元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广人社发〔201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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